【关键词】发展;管理;问题
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
1.1协调:深入了解各部门、行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和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当前建设。包括调节各种利益和解决各种有关的意见,各部门方案联审制度的建立,调动社会公众支持,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城乡规划实施。
1.2控制: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阶段。事前在规划编制、方案审查、部门联审严格控制。事中在工程实施节段、进行放线管理。事后控制在于实施城乡规划评估报告制度。
1.3监督:随时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查看、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乡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发生。并运用行政手段奖优罚劣,制止不正之风。
1.4服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为各项当前建设和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谓“超前服务”、“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正说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务。
1.5决策:城乡规划管理更重要的在于为城市提供城市建设的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使城市拍板定案、审查批准、发号施令时心中有数,科学、正确、失误少。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的审批、和对各个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同样是决策的体现。
1.6公示与解释:规划成果是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社会公众实施监督的蓝本,成果的公示尤为重要,批前与批后公示是落实规划管理一项法定程序。公众对于城乡规划活动产生的利己与利他的影响有初步了解,在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士的审查与解释下,提出相应的意见和监督实施。公示程序可以落实规划,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社会效益。
2.建立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2.1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流域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的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踏勘,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3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
2.4做好规划公示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完成后,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划,可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示。编制规划成果一经公示,可提高管理透明度、阻断环节、提高公信力。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3.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乡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3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能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3.4城乡规划实施建设活动评估制度的建立:一项城乡规划活动从方案运作到工程竣工验收、启用期间,时间周期比较长。在中途实施过程,可能有多次变更,打破了规划的整体性和延续性。为融合变更影响,更好地反应城乡规划落实情况,城乡规划评估报告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城乡规划评估报告可使管理机构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再平衡。建设活动、工程设施的运作对居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群众的认可度做出评价,向社会公示。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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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组织下,充分吸取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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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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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 城市化 科学发展 生态城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城镇化建设速度越来越快,从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城市设计规划是一个城市建设的指向标,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的优劣决定着这个城市的发展空间,因次我们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设计。
1 城市规划与城市化的关系
1.1 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1.2 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化是指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的动态过程,包括城市数目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1.3 城市规划和城市化的关系 城市化是一个动态进程,具体的城市规划建设决定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因此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决定了城市的功能完善程度、效率便利程度、环境优美度和人与自然和谐程度,进而决定了城市形象,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盲目追求城市的新奇特等倾向,导致了阻碍城市化进程的城市病,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成为保障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不二选择。
2 城市规划所遇到的问题
城市规划对于城镇化的建设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建设一个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一定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模式,但是在实际的城市规划中,由于种种问题城市规划方案有许多的弊端,比如:
2.1 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不合理。作为城市规划的执行部门和管理部门, 就要使城市规划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在管理方式上应该从城市发展的全局出发,逐步将城市规划具体落实到各个建设层面,并对开发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监控,以对城市规划实施反馈调节。但实际上城市在具体操作中依然难以做到,出现战略与战术不分,以项目管理方式管理城市规划的问题。城市规划实施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是总是期望通过对单项目标和指标的管理来实施整体性的管理,从而失去对宏观事务的把握,陷入到具体事务的操作中,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城市中常出现的“工程”、“丁程”、“项目”等现象。。
2.2 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缺乏对于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的观念。。
2.3 城市规划的实施准则不完善。在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的主体不仅仅是,还包括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开发商,这些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必然会反映到对空间资源的争夺上。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反映多元利益群体的需求,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来实现各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总规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大多是停留在表面上,相关的利益集团对规划编制的有限参与,使得最终的城市总规实施结果与规划内容不一致。而且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实施者很容易就把人本主义的元素省略掉。
2.4 在城市规划中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现在大部分的城市规划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尤其是在对于保护原有建筑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问题上。目前不少城市以少占地和30年房龄就够本为由,兴起了大拆大迁之风,甚至许多建筑未使用几年就以各种理由被爆破重建,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对于文物保护,我国目前已经有法可依,但有历史价值又未被列为文物的历史街区和建筑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处于不断被拆迁的境地。
3 对于城市规划所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环保问题;解决措施
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步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中的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片面的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再加上人们环保意识较差,城市规划建设中对环保问题的处理还缺乏一定的经验,导致城市中的环保问题越发严重。现在城市中普遍面临着生活垃圾、光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成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保问题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并积极探索办法解决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保问题。
一、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保问题
(一)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虽然目前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是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规划者和建设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片面的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忽视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对城市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要处理城市中的垃圾,还要设计好处理城市垃圾的系统,
比如: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就要事先考虑到城市建成后生活污水的排放。因此,要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的建设,不能只关心楼房的布局,而忽视城市管道的布局建设。城市管道的建设也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良好的城市管道将使城市生活更美好。否则,城市的发展会面临着严重的隐患,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在城市规划建设这方面,青岛的排水管道系统的建设是非常好的。
(二)生活垃圾急剧增长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影响城市环境的一大因素是急剧增长的生活垃圾。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城市的生活垃圾人均产量已经达到了440公斤,并且我国的生活垃圾总量每年还在以9%左右的速度增长。生活垃圾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缺少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研究,造成城市建设完成后,许多城市的生活垃圾无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目前,已造成200多座城市被垃圾包围的现象。
(三)水污染非常严重
伴随着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和工业的发展,许多生活用水和工业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江河湖泊,造成了水体的严重污染。据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平均每天排放无处理的污水一亿吨,在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流河段水质严重污染,接近一半的城镇水源不能饮用。之所以造成这么严重的水体污染,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缺少对水污染排放的考虑,没有建立一条良好的污水排放、处理系统。
(四)大气污染严重
大气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质量较差的大气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另一个是汽车尾气,主要原因就是人均保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城市拥堵现象非常严重,在行驶速度非常低的情况下,汽车会排放出更多的尾气。在现在的城市生活中,蓝天白云的现象已不多见,城市的天空多半已变成灰色。最近,北京连续发生的“雾霾”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五)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最近,电视台播出了一档节目,寻找礼让行人的好司机,礼让行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在行人后面狂摁喇叭,因为,喇叭声音非常大,你在后面突然摁喇叭会把行人吓一跳。这就是严重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在城市的夜晚,即使是非常好的天气,你也很难看到天上的星星。
二、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做好环境保护规划的准备工作
。第一,对城市的自然环境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掌握城市的具体的地理位置以及气候、水文、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资料;第二,全面了解城市的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包括人口的总量、国民生产总值等;第三,对当地的环境状况做一个全面的调查,做好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工作,并要做好记录;第四,做好环境现状分析和功能区划等工作,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受城市的总体发展规模、现状、水平的影响,要根据环境的现状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废气排放规划
1.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城市的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的划分功能区,对于工业区的划分一定要考虑当地风向因素,并在位置上要远离居民区。
2.对于汽车尾气的排放,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和开发新能源汽车,加大对汽车油改气工作,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同时,要加大城市道路建设,合理规划城市道路,错开上下班高峰,减少交通拥堵程度。
3.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优先发展新兴产业,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加大对产业的优化升级;同时,要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可利用废气的回收力度,避免废气的直接排放。
4.对于居民生活的燃烧方式的改变,当前,一些居民的主要燃烧方式是燃煤和燃烧秸秆,在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因此,应当加强对居民燃烧方式的改造工作,大力发展太阳能、沼气能以及天然气等污染非常少的能源,提高燃烧的利用率。
(三)水质控制规划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事先做好规划,完善废水排放管道规划工作。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新废水处理装置,加大对废水的处理力度,避免废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中。同时,要减少污水的排放量,提高污水的循环利用率。
(四)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布局,合理选择垃圾处理地,选址一定要纵观全局、统筹规划、立足长远。
俗话说: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第二,对可循环利用的垃圾做好回收工作;第三,对可降解的垃圾进行填埋;第四,对可燃物垃圾做焚烧处理,可用来发电、发热等;
结语:
城市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带来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片面的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发展和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当前的城市中普遍面临着生活垃圾、光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成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保问题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并积极探索办法解决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保问题。
参考文献:
[1]郝莉君,李亭亭.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J].才智・实践与探索,2012(312)
[2]葛明,梁静.浅谈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科技创业家・资源与环境,2012(232)
关键词: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二十一世纪是资源紧缺的世纪,我国能源消费也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资源消耗国。城市必将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如何协调发展的挑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如何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当前必须重视的问题。
人们通常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称之为城市规划。
国内外经验证明,一个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首先取决于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并以之为依据,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发燕尾服格局,在规划的指导和下,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随着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系统整体功能的复杂化,对城市规划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2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其思考
建国以后,我国的城市规划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一.五”其间,为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约有150个城市进行了初步规划,有些城市还编制了部分详细规划,一批城市按照规划初步形成了现代城市的框架,并对以后城市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58年后,城市规划的发展出现了失误,到60年代初期,作出了暂时不搞城市规划的错误决策。期间,城市规划工作几乎停滞,导致一些城市发展失控,管理混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1979年以来,城市规划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1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使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特别是199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它是在总结了近年来城市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两个战略”作出的重要决策。该文件充分肯定了城市规划用为宏观重要手段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在城市发展上改变以往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统一管理的道路,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大多是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资料的的收集和研究社会经济状态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确定城市规划的目标根据目标分解为具体指标按照以上问题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研究不同方案的利弊确定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划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的着眼点是城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在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中提出了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和有效的实施手段,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的问题,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在许多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如水资源紧张、能源短缺、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中心区人口过密、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滞后等现代城市通病,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现实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城市系统的正常运转和今后的长期发展埋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如何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发展道路,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未来城市规划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较短,与迅速变化的城市发展形势相比,现行城市规划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由于城市规划编制时目标不够完善,在分析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时缺乏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导致了有些城市规划本身的先天不足,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的原因,城市规划的法制和管理还尚待完善,实施与规划还有相当距离,城市发展上难以改变以往的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的发展模式等。有鉴于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探索与之相适应的
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以城市规划为首要环节,保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可持续发展观点的启示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全球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又不损害满足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需求的能力。1994年我国率先制定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底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此后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强调要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许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沉重的资源环境压力。由于我国大中城市人口密集,社会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任务繁重,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与西方国家相比更为突出,在城市规划中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尤为重要。
当前,可持续发展观念至少在如下几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1)如何确立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与规划方法体系;
(2)在规划环节怎样才能保证城市发展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3)如何体现“科教兴市”从总体上对城市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4)资源、环境作为城市发展的客观约束,通过何种形式才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得到有效反映;
…….
显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工作更好地适应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而有助于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4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城市规划的思路框架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中除了包括常规的规划内容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方案下,城市系统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状况,在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两个关键指标的约束下,制定城市的发展方案及相应的发展对策建议,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对城市规划的内涵进行必要的拓展,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城市规划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如果城市规划的初步方案突破了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及城市的资源供给力,则要求进行控制,据此在环境指标和资源指标下得出一个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再与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比较,直到满足为止。这种城市规划新思路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综合需要与可能,建立一个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城市系统;同时必须考虑城市环境承载力和城市资源供给力,将城市的资源环境消耗确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根据研究目标设立了两个决策作用点:城市交通环境承载力和城市资源供给力。城市环境承载力即城市环境对污染承载能力;城市资源供给力即城市的资源(包括土地、淡水、森林、能源等资源)对城市发展的供给能力。对于任何区域,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城市的资源利用和城市的环境污染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将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市规划思路具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
(1)规划内容已不局限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是将与之关联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纳入规划过程,在保证上述因素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前提下,寻求城市适宜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式;特别中规划的开始,就把城市的环境分析和城市的资源分析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分析一并考虑,由此得出平衡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2)整个规划的出发点不仅是以往的城市社会存在济发展与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关系,而特别强调了城市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这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城市规划提出的新的要求。
(3)资源环境体系的基本承载是决策城市规划方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控制点,即规划方案中建议的城市规划不能突破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需要说明的是,城市规划方案的确定并不是被动的接受承载力和供给力指标的约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污染的排放因子和经济发展的资源消耗特性会相应发生变化,导致环境承载力不断增大和资源供给力的加大,以及城市系统允许发展规模上限的扩大。可见,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指标的引入,保证了城市发展与资金源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总之,上述规划思路充分考虑到客观条件对城市发展的约束及科技进步对城市发展的能动作用,以之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将有助于从规划环节保证实现城市的内涵型、集约式发展以及“科教兴市”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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