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资格权并不具备权利应有的特定利益要素,其仅意味着利益实现之可能,它只是一种身份,是农户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农户最终能否获得宅基地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与民事权利性质不相符。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只有这种意义上的资格与具有确定利益的宅基地相结合,从而构成宅基地使用权时,才使得后者的利益内容得以确定。就此而言,资格权并不具备确定的利益内容,如此不确定的法律地位,无法定型化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